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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高婉兰、程启文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高婉兰,程启文,容杰强,高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5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东73号江会时代城。 负责人:叶志荣,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婉兰,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程启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容杰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高苑霞,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婉兰、程启文、容杰强、高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婉兰、程启文、容杰强、高苑霞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透支款76480.59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5.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728.10元,扣除执行费138元后,余款15728.10元退回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债务。对于被执行人履行不足的部分,经本院向金融机构、���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05执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毅明 审判员  曾国亮 审判员  梁少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悦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