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雷体武与被告周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体武,周天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804号之一原告:雷体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体武诉被告周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雷体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体武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68元,合计4468元,由原告雷体武负担。审判员 杨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