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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雷体武与被告周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体武,周天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804号之一原告:雷体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体武诉被告周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雷体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体武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68元,合计4468元,由原告雷体武负担。审判员  杨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