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延凤与宋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延凤,宋继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768号原告:宁延凤,女,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东卓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继峰,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宁延凤与被告宋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延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继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延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继峰支付欠款76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瓷砖,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瓷砖款9660元,被告并为原告书具欠条两张,一张是8818元,另一张是260元和582元。2017年6月11日,被告偿还了2000元,剩余欠款7660元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宋继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宁延凤向被告宋继峰供应瓷砖,经双方结算,被告宋继峰为原告宁延凤书具欠条两张,三笔欠款,共计9660元。2017年6月11日,被告宋继峰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剩余7660元欠款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宋继峰欠宁延凤瓷砖款一事由原告出示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宁延凤要求被告宋继峰偿还欠款76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继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延凤欠款7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