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与孙光涛、梁秀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孙光涛,梁秀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144号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3号青岛汽车东站主站房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润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光涛,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梁秀英,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光涛、梁秀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