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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与孙光涛、梁秀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孙光涛,梁秀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144号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3号青岛汽车东站主站房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润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光涛,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梁秀英,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光涛、梁秀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