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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靳枫阳、山东神马同城配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枫阳,山东神马同城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靳枫阳被执行人:山东神马同城配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靳枫阳与山东神马同城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33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