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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小金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刑初2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小金,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长顺县人,文盲,住贵州省长顺县。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田勇,贵州省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南州检察院”)以黔南检公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小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黔南州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小金及其辩护人田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小金因视力不好,不能参加正常体力劳动,自己的田地由其大哥梁某3代替耕种。2016年9月23日梁某3请人帮助收割梁小金田里的稻谷。当日下午收割完成后,被告人梁小金之四弟梁某1提议到梁小金家要一只鸡来做晚饭,以感谢帮助收割稻谷的人。随后,梁某1到被告人梁小金家中,经梁小金同意捉了一只鸡到梁某3家做菜。梁某3、梁某1等人吃了晚饭后,梁某1将饭前为梁小金留下的一碗菜抬到梁小金家,准备给梁小金吃。梁某1将菜抬到梁小金住处后,未经梁小金许可又想捉梁小金喂养的鸡,被梁小金发现,梁小金即上前阻止梁某1,两人为此发生抓扯。梁小金将梁某1抱倒在地,并随手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朝梁某1的头部、身上猛击,将梁某1被打晕倒在地,梁小金为了发泄自己的怒气,又到自己的床头找来一把剐皮刀,朝倒在地上的梁某1身上乱捅数刀,直至梁小金感到梁某1不再动弹,可能死亡后,才停止对梁某1的捅杀,致被害人梁某1当场死亡。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提取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同步录像视频光碟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小金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小金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受害人长期欺压被告人梁小金并强行拿走梁小金饲养的公鸡,存在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小金因视力障碍、不能参加生产劳动,自己的田地由其大哥梁某3代为耕管。2016年9月23日梁某3请人帮助收割梁小金田里的稻谷。当日下午为了感谢帮助收割稻谷的人,受害人梁某1到梁小金家捉得一只鸡到梁某3家宰杀后招待帮助收割稻谷的人。梁某3、梁某1等人吃完晚饭后,梁某1将饭前预留的一碗鸡肉端到梁小金家给梁小金食用时,双方为捉鸡的事发生争执,继而抓扯。梁小金将梁某1抱倒后,随手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朝梁某1的头部、身上猛击至梁某1被打晕倒地。之后,梁小金又到家中床头找来一把剐皮刀朝倒在地上的梁某1身上乱捅数刀至梁某1死亡。经法医鉴定,梁某1系急性大出血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现场提取作案刀具。(二)书证⑴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处警、9月24日立案侦查的事实。⑵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梁小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⑶解剖尸体通知书,证实解剖受害人尸体通知受害人家属的事实。⑷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证实因梁小金故意杀人案通知长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⑸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已将尸体检验鉴定通知被告人及受害人家属。⑹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⑺贵州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及双眼检查报告,证实2016年11月22日梁小金到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眼睛的情况。⑻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移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光碟6张。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小金于2016年9月23日在其家中被抓获。⑽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法医科学DNA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受害人亲属。⑾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来源及侦破情况。⑿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格证书,证实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徐某、孔某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⒀接处警记录,证实班某2016年9月23日向110电话报警的事实。⒁情况说明,证实因地方语言差异,“三台接处警系统”信息中报警人“白某”与案件调查家住长顺县代化镇睦化村摆羊坝组“班某”系同一人。⒂鉴定委托书,证实公安机关因案件需要委托鉴定的事实。⒃长顺县代化镇睦化村村委会证明,证实2016年9月26日已按照当地风俗将梁某1就地火化后进行土藏。⒄扣押清单。证实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梁小金涉案的男士上衣1件、柴刀1把、黑色保暖鞋1只、木棍1根、黑色男士外裤1条、刀1把、深蓝色内裤1条。⒅刑事拘留人员健康检查表,证实梁小金入所经检查,视力较差、弱视,血小板低。⒆办案机关关于现场提取“衣物”同送检中“秋衣”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案中现场提取的“衣物”跟送检中“秋衣”系同一物。⒇办案机关关于同步录音录像所显示时间不一致的情况说明,证实原因是执法记录仪不能自行设置和自动更新。(21)办案机关关于被告人梁小金案发当日所穿衣物的情况说明,证实:现场提取的一件男式衣服,交由梁小金母亲辨认时,其母韦某称自已年纪大了,且购买时间长,不能对提取的衣物进行辨认。(三)证人证言⑴梁某4证言梁某1是我幺叔,与我父亲梁仕荣是亲兄弟,梁小金与梁某1是亲弟兄。昨天(2016年9月23日)晚上八点过,我与我们寨子的李某2到寨上的消水洞(小地名)钓鱼,大约晚上9点20分左右从消水洞离开回家。9点30分走到我家路口,突然听到我幺叔梁某1发出一声惨叫,我就与李某2往梁某1发出惨叫的方向过去约200米。到梁小金家,看见梁小金上身穿着一件外套,下身什么都没有穿。我用手电筒照着梁小金并问他做什么了,梁小金回答没有什么事。我用手电筒去照地上,看见梁某1扑倒在地上,头上都是血,背上有几处刀伤。我赶紧上去把梁某1扶起来,刚把他的头抬起来,就听见梁某1肚子里发出“噗”的一声,我感觉他老火了,又把他按原来的样子放下,赶紧出门来站在门口的路上往我大伯梁某3家方向喊梁某3赶紧过来。梁某3到现场后,就打着手电筒进去到梁小金的房子里。我也跟着梁某3再次进到梁小金家,梁某3先用手电筒照梁某1。我说不行了(指梁某1死了),梁某3又用手电筒照着梁小金骂,具体是骂什么我已经记不得了。梁某3还准备冲上去打梁小金,但是被我拉住了。这时我大伯娘班某也来到梁小金家里,并用手电照了一下梁某1,就从梁小金家出去并报警了。之后我就拉着梁某3也从梁小金家里出来了。大约十多分钟,有两个警察来到现场,并把梁小金从家里面喊了出来带上警车了。梁某1是聋哑人,未婚与梁小金关系挺好的,没什么矛盾。梁小金精神状态是好的,是个正常人。现场只有我、梁某3、班顶委三人到过。⑵李某2证言昨天(2016年9月23日)晚上九点半,我和梁某4从洞口抓鱼回来,刚走到我家门口沼气池附近,听见对面有声音。梁某4就讲他幺叔(梁某1)发出的声音和平时不一样,事情可能不对头。之后梁某4就喊我和他一起去看一下,开始我还叫他一个人去看一下就行了,梁某4又叫我和他去,之后我就和梁某4走路去看。先经过梁某4家大伯梁某3家门口,梁某4就和他大伯讲,我就先走。我走过梁某4家大伯家后,我看见谢修祥家的灯是开起的,我就走到谢修祥去看。我到后我就问谢修祥是否看见梁某1来他家,谢修祥讲不得看见。之后我就和谢修祥在他家坐。坐得几分钟,我就听见谢修祥家隔壁梁小金家房子位置梁某4在喊他大伯快来,出事了,还讲幺叔不行了。我就走到梁小金家去,我到梁小金家门口就看见梁某3跑来,我就用电筒在外面给他们照亮。后来梁某3家爱人也来了,之后他们三个在里面我在外面门边照亮。当时我又看见梁小金也在家,梁某4家大伯娘就问梁小金为什么要这么做。梁小金就回答说打他的一块田的米才一挑(两口袋的意思)还要杀他(梁小金)的鸡吃。后来讲得几句梁小金就不讲话了。之后梁某4的大伯娘就讲梁小金不是人。之后梁某4的大伯娘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过得段时间我就先回家了。之后派出所的就来了。从梁某4听见梁某1发出的声音不对头一直到我到现场,这个过程大概有十把分钟左右。在去到现场的过程中,不得遇见什么人从梁小金家离开。我到梁小金家的时候,看见梁某4在扶他幺叔梁某1,地上有血。我还在梁某4扶他幺叔起来的时候,看见梁某1脸上有血。当时梁小金就在床边,衣服、裤子都不得穿。当时看见梁小金身上衣服、裤子没穿,全身都是光的,没有看见他身上有血和伤。我们是寨邻,老几辈是亲的,现在只是嘴上称呼老表。梁小金的情况不太了解,从我懂事来他都在外面。刚回家来两个年,平时也不做事,走路时用一要木棒来指路,看上去像眼力不好的样子。平时寨上的都不和他讲话的,为人不是很好。梁某1一般都在家,是个哑巴,为人还可以,做活路也还厉害,是个好劳力。听人讲平时梁某1比较照顾梁小金。梁小金精神方面是正常的,没听见他有什么病。⑶梁某3证言昨天(2016年9月23日),我、我老婆班某、我幺兄弟梁某1、我母亲韦某等人帮助梁小金打米。到天快黑时正好打完了,我们回到家里面休息,我看见梁某1提着一只鸡从梁小金家那个方向过来。我就问梁某1是从哪里得来的鸡?因为梁某1是聋哑人,梁某1就指梁小金家,我才知道他是从梁小金家提来的鸡。我见他既然已经把鸡拿来了,我们一群人都在帮梁小金打米,吃他一只鸡也说得过去。我就说把鸡拿到我家里做来吃。晚上八点左右开始吃饭,在吃之前我先用一个钢钵盛了一碗鸡肉留给梁小金。大约吃了个把小时,我们就吃好了。在吃饭的时候梁某1喝了半碗酒,之后我叫梁某1把那碗留下来的鸡肉端去给梁小金吃,梁某1就端着去了。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侄儿子梁某4到我家来喊我还问我梁某1是怎么了,是不是和谁闹架了?我说不可能,他还端鸡肉去梁小金那边。后来梁某4说他先过去看看怎么回事,梁某4说完后就朝梁小金那边走去了,与他一起去的是我们寨子的李某2。大约过了两三分钟后,我就听见梁某4在梁小金家那边喊我,说:“大伯,赶紧过来,出事了,幺叔要死了。”我心里还想应该不可能啊,刚才还送鸡肉过去嘛,我就打着手电筒慢慢地走过去,梁某4看我走得慢,又大声喊我用跑的赶紧过去。我一到梁小金家就打着电筒进屋去,用电筒照了梁某1看几眼,我侄儿子梁某4在旁边说不行了,已经断气了。我看见梁某1扑倒在地上,头上全是血,背上也是血,背上有一处刀伤,其他我就没有注意看了。看了几眼后我又用手电照着梁小金,看见梁小金下身裤子都没有穿,坐在床上一动不动,骂他,他也不回。骂了几句我准备上去打他,但是被梁某4拉住了,这时我老婆班某也进屋来了,看见梁某1倒在地上满身是血,就赶紧出去打电话报警,之后我和梁某4也出来了。之后我、班某、梁某4、李某2就站在梁小金家门口的小路上等警察来。过了十多分钟,有两个警察来到现场。跟我们了解情况后,警察就喊梁小金出来。梁小金出来时是穿着衣服裤子的,他一出来就被警察控制住并带上手铐,之后梁小金就被带到警车上了。在梁某4到梁小金家这段时间,没有看见有人从梁小金家方向离开。我到梁小金家后,一直留在现场,没有离开,梁小金也一直呆在家里。我们到的时候,梁某1已经死亡。梁某1、梁小金平时关系挺好的,梁某1有什么好东西都喜欢与梁小金分享。梁小金身体看起来有点虚弱,他说他眼睛瞎了,但是不敢肯定是不是真瞎,他平时走路就用一根拐棍当拐杖。梁小金精神是正常的,没有精神病之类的疾病。⑷班某证言2016年9月23日晚上因为我爱人梁某3的幺兄弟梁某1被三兄弟梁小金杀了,我打电话报警。当天白天我们在家打米(打谷子),到下午五六点钟就收工了,后来梁某1就用马驮谷子回家,驮到六点半左右驮完。梁某1把谷子驮完后,因为梁某1是哑巴,就用手势表示因为帮梁小金想去要梁小金一只鸡来吃,我说不用了。之后梁某1就走路到梁小金家,没有多久梁某1就抓了一只鸡回来。梁某1回来后还叹气,并且摇头,又打手势。我看他的意思是讲梁小金不让梁某1抓梁小金的公鸡,梁某1就自己动手抓了一只仔鸡(还未能下蛋的小母鸡)。后来梁某1将鸡杀了,下锅煮,还打手势给梁小金留部分。之后我们一起打米的几个人就留在我家里吃饭。梁某1吃完饭后就端着那碗预留的鸡肉送去给梁小金。没有多久(具体时间我没有看),我就听见我侄儿梁某4在梁小金家那边喊我爱人,讲出事了,喊赶紧过去看。我就从我家走到梁小金家,我到梁小金家后就看见梁某1倒在梁小金家的小房子里面,梁某1的衣服上有血,右肩上有个伤口。梁小金穿一条短裤坐在床上,我就问梁小金为什么要这么做,梁小金就讲他(梁某1)要杀他(梁小金)的鸡,杀了一个还想杀第二个。我就问梁小金,梁某1拿鸡肉过来没有?梁小金讲拿来了的。我又问梁小金吃了没有?梁小金就讲还放在那里,没有吃。之后我就出来打110了,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梁小金讲梁某1杀他的鸡,还有打的米不拿给他。我到现场后梁某1已经死了。梁小金没有离开过,一直到派出所的人来才从家出来的。我到的时候,侄儿梁某4和爱人梁某3都在场,寨上的李某2在路上站着,没有进去。后来寨上来的人就多了,但进屋子的有哪些人我就没注意了。梁小金之前离家出走了十多年,刚回来两三年,平时视力不是很好,走路要用木棒才能走。梁某1是个哑巴,平时干活比较厉害。他们两人没什么矛盾,只是平时梁某1看不惯梁小金不做事,还爱比手势讲他。梁小金做法太残忍,连亲兄弟都杀,希望能从严处理。(5)王小马证言死者梁某1与梁小金是亲兄弟,平时关系还可以。梁某1是聋哑人。二人之间没有什么矛盾,只是二人爱喝酒,喝酒后发生闹架,但是一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梁小金与寨上的人关系不好,很懒,好吃懒做的,只要发现其他人家里没有人,就会去偷鸡吃。梁某1虽然不会说话,但他很勤快,寨上有人办酒或有事,梁某1都会上前帮忙。梁小金的精神是正常的,在外打工二十年,2013年才回家的。听梁某4说梁某1是被梁小金杀死的。(6)李某1证言我与死者和嫌疑人是隔了几代的老表关系。我昨晚准备睡觉时,寨上的梁某4来我家里说他幺叔梁某1被梁小金杀死了,不清楚是为什么事,并说他在对面准备去抓鱼时听到他幺叔的声音和平时不一样,他才去到他三叔梁小金家,进屋就发现他幺叔梁某1死了。后来才到我家跟我说这件事,之后派出所的来了,我就带派出所的到现场。梁某1是哑巴,在家干活,为人还可以,和寨上的人无矛盾。梁小金出门十多年,刚回来两年多,回来后视力不是很好,走路都要用木棒指引,平时在家也不干活,生活都是他母亲在照顾。死者梁某1与梁小金是亲兄弟,没发现他们有矛盾,平时梁某1有什么好吃的都会想到梁小金。我只晓得梁小金平时有带刀的习惯,因为十多年前我在长寨看见他一次,当时我喊他回家,他不回还从身上抽出一把杀猪刀来准备杀我;后来还有一次在惠水雅羊(地名),我又喊他回家,他又拿出一把刀来准备杀我,后来被其他人抢了。他回来后我和他接触不多,没注意,但昨天派出所的来,我都提醒派出所的梁小金可能有刀的。(7)韦某证言(受害人、被告人母亲)梁小金是四子,梁某1是五子。梁某1被梁小金杀死了。是当晚儿媳班某去喊我我才知道的。梁小金眼睛不见亮,性格不好,有时还跟梁某1闹;梁某1是个哑巴,讲不来话,两人在闹的时候他就打梁小金几嘴巴。梁小金的眼睛原来是好的,出去十多年眼睛不见亮就回来了,他现在除了眼睛不好,身体跟正常人一样。他的粮食由大哥梁某3帮他种,油、盐、衣服是我买给他。我给他买的衣裤、鞋子等交给他时给他讲过买的是什么衣服,什么颜色的。梁小金4、5年前回家后,因眼睛不好就没跟谁往来了。平常一个人在他住的那里坐,寨上哪家办酒他都不去,也从不跟人讲话。他住的那里是他自已搭的一个棚棚,就他一人住。寨上的人嫌他赃不讲卫生,除了我跟梁某1外,就没人去过他住的那里。他家里有什么东西我搞不清楚。(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我把我兄弟梁某1杀死了。2016年9月23日晚上大约10点钟的时候,在我住的棚棚里面把他杀死了。我开始是用一根棒棒打他(指梁某1),后来又用一把剐皮刀杀梁某1。我家一共有四兄弟,梁某1是一个哑巴,他也没有结婚,一个人生活。我原来是住在我家老房子,因为我在外面打了多年的小工,4年前我因为眼睛不好后就回家来,因为我以前住的老房被我二哥拆了,我就用竹子跟木棍在我们寨上搭得一个棚棚住,我吃住就在那个棚棚里面。我的眼睛不好,我的田地是拿给我大哥种。昨天(2016年9月23日),我家大哥请人来打我田里的米,因为请人打米要做饭给人家吃饭,大约在下午的时候,梁某1一个人就来我家打手势跟我讲,叫我抓一只鸡给打米的人吃饭,当时我就同意了,并将我喂的一只母鸡抓给梁某1叫他拿去杀给打米的人吃,我没有去。过了一会,大约在晚上10点的时候,梁某1端来一些菜给我吃,这时我听见我喂的另外一只公鸡在叫,我就晓得梁某1在抓我另外的一只鸡,我就跟梁某1争抢我的鸡。在我们抢鸡的时候梁某1就打了我两耳光,我当时老火翻(指生气),我就把梁某1抱到我家火坑边的地上,当晚梁某1是喝酒了的。梁某1倒地后我就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棒棒朝梁某1的头上乱打,木棒是我砍来烧火用的,具体打得几棒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听见梁某1被我打得在地上哼(指呻吟)起来,并且不能动了,我就将棒棒随手丢在地上,接着我走到床边,从我的枕头边上拿起一把剐皮刀,走到梁某1倒地的地方,蹲下来,用我的左手按住梁某1的头,右手拿刀朝梁某1的身上乱捅,具体捅到梁某1的什么部位、捅了几刀我不晓得,大约过得10多秒后,我就发现梁某1没有动了,我摸他的肚皮(指肚子)已经软了,而且我的手上都是血,我就停了下来。我在杀梁某1的时候没有人在,我把梁某1杀死后我家侄儿梁某4才来看见的。用木棒打梁某1时,家里没有灯光,我住的那里没通电。因为我和他是亲兄弟,他开始端菜来给我时,我从他发出的声音,就知道他是梁某1。因为开始杀的那只鸡是我的,所以当晚梁某1要端菜来给我吃。杀梁某1的时候,我是用刀杀在梁某1的腰杆跟肩膀以下那些位置。我捅了梁某1后,我就用手去摸他的身体,我摸到他的腰杆那个部位都湿了,而且还粘手,我就晓得那是血,所以我感觉我是杀在梁某1的腰杆跟肩膀以下那些位置。我感觉梁某1没有动后,我就把刀拿放在我的床上,并用被窝盖起来,然后我就到我门边的一个胶桶里面用水把我的手洗了,接着我就去穿衣服裤子鞋。我把衣服裤子鞋穿好后,我家二哥的儿子梁某4就来看见了,然后他就喊我大哥跟我二哥来了。因为在此之前梁某1一喝酒就来打我,经常欺负我。去年我就想把梁某1杀死的。昨晚,我太寒心了(指非常生气),我用棒棒把梁某1打倒后,我怕他爬起来再来打我,所以我就想用刀把他杀死。杀梁某1的是一把单刃刀,刀尖是往上翘的,刀把是木做的,刀把是什么颜色我不晓得。刀大约有30公分长。刀我买得10多年了,我平常是用来切菜用的。我怕我大哥他们来后把我的刀收了,才在杀梁某1后把刀放在床上并用被子盖起来。杀梁某1后,因为我只穿一条三角裤不好意思,要穿衣服就去洗手。当时我上面穿一件灰色的T恤,T恤的本来是长袖的,因为热,我用剪刀把袖子剪成短袖了。我下面穿一条蓝色的三角裤,没有穿鞋。T恤在我跟梁某1打架的时候被他从我的身上抓掉了,三角裤我自己脱丢在家里面了。平常梁某1喝酒后就来找我要米,抓我的鸡,我不拿给他就打我。为了这事我跟我大哥说过好几次,我大哥都讲“兄弟打架不用记仇”这样的话,所以梁某1经常来欺负我、打我。梁某1被我杀了,我没有什么想法,希望抓紧判刑,让我下农场去干活,好早点回家。(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9月24日0时40分至7时30分,在见证人梁某2、李某1的见证下,公安机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中心现场位于梁小金居住的简陋棚房内。现场提取疑似血迹、衣物、柴刀、鞋子、木棍、裤子、带壳尖刀、内裤等物证,并拍照固定。(2)现场辨认笔录、图、照片,证实:2016年9月28日,在见证人李某1的见证下,梁小金分别对杀人现场、拿刀现场、拾得木棍的现场进行辨认。(六)鉴定意见(1)长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尸)鉴(尸检)字[2016]5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梁某1的死亡原因系急性大出血死亡”。(2)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司)鉴定(法物)字[2016]62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①送检的标记有“1号物证拭子(血迹)”字样的棉签上、“2号物证(秋衣一件)”字样的原物上、“3号物证拭子(血迹)”字样的棉签上、“4号物证拭子(血迹)”字样的棉签上、“6号物证拭子(血迹)”字样的棉签上、“7号物证拭子-1(血迹)”字样的棉签上、“7号物证拭子(血迹)-2”字样的棉签上、“7号物证拭子(血迹)-3”字样的棉签上、“9号物证拭子(血迹)”字样的棉签上、“10号物证拭子(血迹)”字样的棉签上、“11号物证拭子-1(血迹)”字样的棉签上、“11号物证拭子(血迹)-2”字样的棉签上、“11号物证拭子-3(血迹)”字样的棉签上、“12号物证拭子(血迹)”字样的棉签上、“17号物证(带刀鞘的尖刀)”字样的原物的刀刃处可疑血迹、“18号物证(内裤)”字样的内裤上检出人血,与标记有“梁某1右指甲拭子”字样的棉签上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梁某1,支持该人血与生物检材为梁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②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韦某和梁某1符合单亲遗传关系。③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韦某和梁小金符合单亲遗传关系。④送检的标记有“梁某1左指甲拭子”字样的棉签上、“14号物证(木棍)”字样的原物上、“17号物证(带刀鞘的尖刀)”字样的原物的刀柄可疑斑迹未检出人类DNA分型。(3)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梁小金双眼属重度视力障碍、未达盲目。(4)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法物)字[2017]17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的标记有2号物证(秋衣一件)、17号物证(带刀鞘的尖刀)、18号物证(内裤),①经过15个STR分型未排除梁某1,支持梁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②其他送检检材未检出DNA分型。(七)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五张、指认现场光碟一张,证实地梁小金讯问、辨认现场的事实及办案程序合法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小金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在与胞弟受害人梁某1因生活琐事争执过程中、先用木棒将其打昏后又持刀连杀数刀将梁某1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小金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未逃离现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控辩双方均提出被告人梁小金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梁小金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受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时只有被告人梁小金与受害人梁某1在场,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为捉被告人饲养的鸡而激怒被告人梁小金引发本案,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综合本案案发原因、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自首等情节,本院决定对梁小金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小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倪 安审判员 王观军审判员 王亚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