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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昌凤与申梅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凤,申梅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刘昌凤,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被执行人申梅子,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路。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5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2017年8月26日前全部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02执71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141���,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阳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