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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孟德明与王松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德明,王松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孟德明。被执行人王松立。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德明与被执行人王松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松立、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松立赔偿申请人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74807.13元;责令被执行人XX赔偿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诉讼费等、执行费等共计26018.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的姓名信息与判决不符,申请人依法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