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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怀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怀国,李荣珍,燕连忠,陈芳梅,张恒义,李荣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984号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怀国,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生,住莱芜农高区。被申请人:李荣珍,女,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住莱芜农高区。被申请人:燕连忠,男,汉族,1968年1月5日生,住莱芜农高区。被申请人:陈芳梅,女,汉族,1968年3月23日生,住莱芜农高区。被申请人:张恒义,男,汉族,1965年4月6日生,住莱芜农高区。被申请人:李荣华,女,汉族,1967年5月26日生,住莱芜农高区。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怀国、李荣珍、燕连忠、陈芳梅、张恒义、李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芳梅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