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454李秀珍与朱效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珍,朱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女,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朱效青,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秀珍与被执行人朱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7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朱效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以97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0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01月20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通过不动产��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