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尹宪庭与被告武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宪庭,武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66号原告:尹宪庭,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大同市鹊儿山高家窑煤矿工作,住大同市左云县。被告:武志忠,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尹宪庭与被告武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尹宪庭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宪庭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30元。审判员 王雁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