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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尹宪庭与被告武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宪庭,武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66号原告:尹宪庭,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大同市鹊儿山高家窑煤矿工作,住大同市左云县。被告:武志忠,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尹宪庭与被告武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尹宪庭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宪庭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30元。审判员  王雁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