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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隆永洪与何家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永洪,何家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四条

全文

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隆永洪,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树人镇。被执行人何家淑,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申请执行人隆永洪与被执行人何家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了(2017)渝0230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隆永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和解申请执行人隆永洪与被执行人何家淑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何家淑共计偿还申请人隆永洪案款40000元(包含已由人民法院扣划的19142.8元)及案件受理费412.5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何家淑于2017年7月17日偿还申请人隆永洪1269.7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隆永洪20000元;二、申请人隆永洪同意解除对何家淑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人隆永洪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按照原判决执行。申请恢复的期限实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