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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务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2月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一把火铳,同其哥哥罗某甲、叔叔罗某乙、罗某丙及堂弟罗某丁共五人驾车来到衡南县宝盖镇散市村9组的一山边打猎。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确认射击区是否安全的情况下,朝山坡竹丛里的野鸡进行射击,将正在山坡竹丛后方玩耍的被害人刘某某击中。之后,被害人刘某某在被罗某乙、罗某丙送至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时死亡。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所持火铳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经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枪击(散弹)致左肺贯通创、因血气胸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宝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2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的父母刘某甲、罗某庚在衡南县宝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人罗某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现已全部赔偿到位,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衡南县宝盖镇党委政府和向阳镇党委政府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分别向被害人的父母刘某甲、罗某庚夫妇解决社会救助资金5万元。被告人罗某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持枪打猎时因过失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一把火铳,同其哥哥罗某甲、叔叔罗某乙、罗某丙及堂弟罗某丁共五人驾车来到衡南县宝盖镇散市村9组的一山边打猎。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确认射击区是否安全的情况下,朝山坡竹丛里的野鸡进行射击,将正在山坡竹丛后方玩耍的被害人刘某某击中。之后,被害人刘某某在被罗某乙、罗某丙送至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时死亡。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所持火铳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经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枪击(散弹)致左肺贯通创、因血气胸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宝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2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的父母刘某甲、罗某庚在衡南县宝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人罗某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现已全部赔偿到位,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衡南县宝盖镇党委政府和向阳镇党委政府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分别向被害人的父母刘某甲、罗某庚夫妇解决社会救助资金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提取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朝山坡正在竹丛里的野鸡射击,将正在山坡竹丛后方玩耍的被害人刘某某击中,其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应属过失。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所用枪支,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其未获准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罗某某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一国审 判 员  陈三平人民陪审员  陈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