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庆吉与刘国增、韩士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吉,刘国增,韩士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99号原告:宋庆吉,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农安县。被告:刘国增,男,1968年3月16日,汉族,无职业。被告:韩士新,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原告宋庆吉与被告刘国增、韩士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庆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鹤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