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小红、罗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红,罗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红,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罗能平,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0)龙马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能平履行(2010)龙马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能平银行存款192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