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景建海、周国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第1377号景建海、周国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国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周国振已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书按自觉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