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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景建海、周国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第1377号景建海、周国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国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周国振已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书按自觉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