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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毛殿龙与王光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殿龙,王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财保16号申请人:毛殿龙,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光启,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工作单位: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人毛殿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光启名下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小区36-1-10号房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光启名下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小区36-1-10号房产。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毛殿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仁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