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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梁正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112号梁正强、柯黎:你们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偿还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0490.52元、罚息60770.96元(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就梁正强名下位于房产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在前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224元、执行费7032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