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政强、王小五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政强,王小五,苏小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2民督6号申请人:张政强,男,汉族,住所博爱县鸿昌区。被申请人:王小五,男,汉族,住所博爱县鸿昌区。被申请人:苏小兴,女,汉族,住所博爱县鸿昌区。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出具的“今借到张政强壹拾肆万(140000)元整,借款人:,苏小兴,王小五,2017年2月3日。”的借据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以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苏小兴、王小五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政强借款1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3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