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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陶洁华与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洁华,黄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1741号原告:陶洁华,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思海,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横县。原告陶洁华与被告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洁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思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黄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洁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8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以资金暂时困难为由,分多次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索,至2015年9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4000元。双方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至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没有归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约定还款。被告没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还款协议》,约定:还款金额为84000元,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具体为每个月结息1700元。签订协议书后,被告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合计5000元给原告。还款协议的期间届满,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借款84000元,提供被告与其签订的《个人还款协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原告主张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海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给原告陶洁华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8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原告陶洁华已预交),由被告黄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山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