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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8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陈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汽运城9栋10号。法定代表人:唐志辉,经理。被执行人陈勇,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息县,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陈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二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二初字第006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