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杨梅、于先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罗杨梅,于先旭,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701号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改貌村工程机械市场。法定代表人:罗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杨梅,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于先旭,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三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75号福田雷沃重工西门。法定代表人:王桂民。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杨梅、于先旭、第三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远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