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赵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赵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48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赵俊,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7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7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赵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继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赵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赵俊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赵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袁赵俊(持C1证无E证)无证驾驶黑色“钱某”牌皖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惠利小区西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被告人袁赵俊进行了酒精呼吸式检测,检测结果为lllmg/100ml,大于80mg/l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遂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急诊科由专业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送至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确认被告人袁赵俊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3.7mg/l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赵俊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情况说明及抽血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朝阳司鉴所(2017)法毒检字第334号检验报告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袁赵俊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赵俊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赵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