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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砖石硬质合金销售中心与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砖石硬质合金销售中心,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774号原告:长春市砖石硬质合金销售中心,住所地长春市大马路。法定代表人:刘子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学,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法人:丁影。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砖石硬质合金销售中心诉被告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砖石硬质合金销售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