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巧吕朝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巧,吕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5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巧,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人彭巧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朝杰,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人吕朝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47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彭巧、吕朝杰明知禁渔期,携带电鱼机器来到龙溪河垫江县水域,二人使用电鱼机器非法捕捞鲤鱼、餐子鱼等鱼类5.33千克。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彭巧、吕朝杰先后到垫江县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7月7日,被告人彭巧、吕朝杰均主动交纳生态司法修复基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巧、吕朝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彭巧、吕朝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巧、吕朝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巧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朝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蓄电池、直流控制电瓶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信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