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甘琳申请执行赵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琳,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甘琳,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云岭镇梅村村长冲组**号。被执行人:赵斌,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昌桥乡新垅村赵村组**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甘琳与被执行人赵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皖182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甘琳工资210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赵斌负担。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斌银行存款24730元至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上(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巢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