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叶国爱、杨海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25执3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叶国爱、杨海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国爱已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6)浙0225执3369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