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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1、李某、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1,李某,李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2年9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1,男,1957年6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6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2,男,1950年4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