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振银申请执行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银,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传东,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谢振银,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9日。被执行人: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季传东,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金,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金、季传东、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季传东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或者查封、扣留、提取与执行标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留、提取与执行标的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员 许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