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涂治发与邱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治发,邱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民初1642号原告:涂治发,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邱小建,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涂治发诉被告邱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治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小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邱小建以资金周转为由在2016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10天,出具一张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欠款,被告则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付。无奈,只有诉讼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邱小建没有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8日被告邱小建向原告涂治发借款20000元,约定期限10天,即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10日止,逾期未还将收取五百元人民币每天的滞纳金,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在原告诉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小建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邱小建偿付原告借款20000元之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涂治发已预交,由被告邱小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文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