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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合肥德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无为县益农生物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德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益农生物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499号原告:合肥德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匡河路明珠创世纪花园,机构代码:91340100092867006L法定代表人:夏勇,总经理。被告:无为县益农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陡沟镇桐城行政村新村自然村,机构代码:913402253438453479法定代表人:任东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德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益农生物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合肥德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德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德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德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孟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