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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鑫新立商店与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喜嘉庆火锅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鑫新立商店,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喜嘉庆火锅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356号原告: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鑫新立商店,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经营者:吴磊,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喜嘉庆火锅店,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经营者:乔XX,男,33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鑫新立商店与被告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喜嘉庆火锅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主体需要变更,故原告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鑫新立商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鑫新立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鑫新立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鑫新立商店承担。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五 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