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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宏杉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宏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4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北1#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10642685。法定代表人:李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德,男,文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宏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合钢一厂区506幢厂房10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55724G。法定代表人:王长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宏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一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宏杉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定作合同关系。宏杉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加盖的是卜华阳私刻的项目部印章,宏杉公司也未提供相关实际履行的证据。仅凭一份案外人卜华阳签字并加盖私刻项目部印章的欠条,即认定文一公司欠款无事实法律依据。且欠条显示的债权主体是陈祖香,宏杉公司无权主张该债权。二、由于涉案工程文一公司以包工包料发包给了卜兴来并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卜兴来与卜华阳系父子关系,卜华阳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该父子是本案欠款直接责任人。三、本案案由是定作合同,卜华阳可以在文一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成为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并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原审并未查明宏杉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且无过失,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宏杉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且合同中已经加盖文一公司的项目部印章,文一公司与宏杉公司之间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文一公司的内部承包人卜兴来、卜华阳构成表见代理,其签约结算均视为文一公司的行为,故文一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宏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文一公司立即支付定作工程款143576元,并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3日,陈祖香代表宏杉公司与文一公司新城家园二期项目部签订《产品购��合同》一份,由宏杉公司为新城家园二期47#、48#、49#楼工程加工生产双方确认规格型号的防火门,每平方单价380元;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双方以施工图纸及门窗尺寸计算面积,并以实际安装数量进行结算货款,门框到现场付合同总款30%,门芯进场付至总款的40%,门芯安装结束付至总款70%,消防验收合格付至总款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文一公司新城家园二期项目部未按约足额付清款项,按合同价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2年8月12日,宏杉公司将涉案工程所需的防火门门框运抵施工现场,同年9月21日又将防火门门芯运抵施工现场,均由新城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卜华阳出具相关证明。2015年4月20日,宏杉公司与卜华阳进行结算,由卜华阳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文一公司新城家园二期项目部印章,载明欠到陈祖香(宏杉木业)防火门工程款223576元,已支付8万元,剩余143576元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宏杉公司销售人员陈祖香代表该公司与文一公司新城家园二期项目部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实际形成了防火门的定作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城家园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卜华阳以该项目部名义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收货及定作费用结算等义务,致宏杉公司有理由相信卜华阳所代表的系该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即文一公司,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文一公司承担,现宏杉公司诉请文一公司支付定作报酬143576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文一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卜华阳父亲卜兴来在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由实际承包人支付工程材料款,但该约定并不能对抗宏杉公司,对此辩称事由不予支持,文一公司承担责任后可行使内部追偿权。鉴于宏杉公司未能举证���明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其诉请文一公司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文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宏杉公司定做报酬143576元,并自2017年3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二、驳回宏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54元,减半收取2577元,由宏杉公司负担991元,文一公司负担1586元。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案涉《产品购销合同》是宏杉公司与文一公司新城家园二期项目部签订,合同上加盖文一公司新城家园二���项目部印章。文一公司认可新城家园二期项目系文一公司承建,卜华阳系文一公司新城家园二期项目实际施工人。合同约定的防火门为工程所需,宏杉公司按约履行定作加工并交货义务的事实已由卜华阳出具的《证明》、《欠条》予以证明,且结算欠条上也加盖了文一公司新城家园二期项目部印章。以上证据足以证明防火门确为项目部所定制并已用于工程,与宏杉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是文一公司新城家园二期项目部,这与项目部印章是否为卜华阳私刻无关。由于该项目部是文一公司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机构,其合同权利义务应当由文一公司承担。文一公司与卜华阳之父卜兴来关于项目费用负担的内部约定对宏杉公司无约束力。欠条所载明的债权人为“陈祖香(宏杉木业)”,一审陈祖香出庭作证,认可其为宏杉公司员工,相关债权由宏杉公司享有。��此,一审判决确认案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宏杉公司及文一公司,应由文一公司支付宏杉公司合同定作报酬,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文一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程亚娟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