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和中与周小云、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中,周小云,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560号原告刘和中,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委托代理人何前进,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小云,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通州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廖文兵,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生态经济区仰天岗办事处太阳城。负责人龚海根,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中与被告周小云、新余市天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和中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刘和中负担。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