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张颖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张颖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912号原告: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2号1幢B座501-A室。法定代表人:严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颖涛,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颖涛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白星晖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龙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