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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张颖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张颖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912号原告: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2号1幢B座501-A室。法定代表人:严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颖涛,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颖涛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欣蜀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白星晖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龙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