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鲁生、菏泽江峰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鲁生,菏泽江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00号之二申请人余鲁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菏泽江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河路北段盛景驾校北边。关于余鲁生与菏泽江峰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7月7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234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菏泽江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号汽车一辆,期限为一年。查封余洪跃所有的房权证(东房(私)第200600787)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