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执8432、84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金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昌泰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汇金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昌泰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8432、84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金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区湾厦工业园8号厂房4层南面,组织机构代码695574747。法定代理人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昌泰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房屋第10幢第2层(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4212199。法定代表人颜坚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金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昌泰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5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昌泰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昌泰精密电路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昌泰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6执8432、84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苏重彬审 判 员  刘静涛人民陪审员  金炳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文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