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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三女诉被告天镇县新平堡镇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天镇县新平堡镇新平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2民初252号原告:张三女,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天镇县新平镇新平村546号。被告天镇县新平堡镇新平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镇县新平堡镇新平堡村。法定代表人:贾晔飞,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女诉被告天镇县新平堡镇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三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三女承担。审 判 长  马阿春人民陪审员  富 德人民陪审员  王 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