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1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范丛生与隆回县桃洪���金盆里村第十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丛生,隆回县桃洪镇金盆里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1807号之一原告范丛生等39人(基本情况另页附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范金良,男,汉族,1952年11月1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组**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龚乐卿,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隆回县桃洪镇金盆里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金盆里村。负责人:龚龙元、龚后发,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杰,湖南省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林春,湖南省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范丛生等41人诉被告被告隆回县桃洪镇金盆里村第十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范丛生、龚生卿、罗长娥、龚后华、范谢珍、龚佳怡、龚佳慧、龚甲路、龚佳俊、XXX、龚立军、覃秋花、龚宇洁、龚俊杰、龚辉、李红兰、龚宇轩、龚荣、龚伟杰、范金良、陈兰英、范贤柏、邹艳华、范丹丹、范媛媛、李苏桃、龚金文、龚诗涵、龚晗玥、范芬莲、方茂林、方爱英、方小慧、方金梅、范石海、罗梅红、范江燕、龚乐卿、刘红苏、罗当连、龚解卿撤诉。案件受理费7545元,减半收取计3772.5元,保全申请费2315元,共计6087.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杨小潍人民陪审员 聂晓萍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娇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其他原告身份情况:原告范丛生,男,汉族,1937年2月2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0号。原告龚生卿,男,汉族,1945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9号。原告罗长娥,女,汉族,1949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9号。原告龚后华,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9号。原告范谢珍,女,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9号。原告龚佳怡,女,汉族,2006年5月2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9号附1号。法定代理人龚后华,系龚佳怡之父。原告龚佳慧,女,汉族,2003年3月4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9号附1号。法定代理人龚后华,系龚佳慧之父。原告龚甲路,男,汉族,2000年12月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9号附1号。法定代理人龚后华,系龚甲路之父。原告龚佳俊,男,汉族,2007年8月2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9号附1号。法定代理人龚后华,系龚佳俊之父。原告XXX,女,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9号。原告龚立军,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9号。原告覃秋花,女,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9号。原告龚宇洁,女,汉族,2013年11月1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9号附1号。法定代理人龚立军,系龚宇洁之父。原告龚俊杰,男,汉族,2015年7月2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9号附1号。法定代理人龚立军,系龚宇洁之父。原告龚辉,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9号。原告李红兰,女,汉族,1992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9号。原告龚宇轩,男,汉���,2011年8月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9号附2号。法定代理人龚辉,系龚宇轩之父。原告陈兰英,女,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8号。原告范贤柏,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8号。原告邹艳华,女,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8号。原告范丹丹,女,汉族,2009年11月2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8号附1号。法定代理人范贤柏,系范丹丹之父。原告范媛媛,女,汉族,2013年5月4日出生,湖南省��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8号。法定代理人范贤柏,系范媛媛之父。原告龚解卿,男,汉族,1951年7月1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6号。原告李苏桃,女,汉族,1955年4月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6号。原告龚金文,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6号。原告龚诗涵,男,汉族,2011年7月24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6号附1号。法定代理人龚金武,系龚诗涵之父。原告龚晗玥,女,汉族,2013年8月24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6号附1号。法定代理人龚金武,系龚晗玥之父。原告范芬连,女,汉族,1950年6月24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25号。原告方茂林,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向心东路2号4栋1单元202号。原告方爱英,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栗树铺村1组1号。原告方小慧,女,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花门村4组19号。原告方金梅,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25号。原告范石海,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7号。原告罗梅红,女,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7号。原告范江燕,女,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7号。原告刘红苏,女,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5号。原告罗当连,女,汉族,1927年5月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5号。原告龚蓉,女,汉族,1999年9月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5号。法定代理人龚乐卿,系龚蓉之父。原告龚伟杰,男,汉族,2003年12月14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石门乡金盆里村10组15号。法定代理人龚乐卿,系龚伟杰之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