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青格乐图、阿拉坦其木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青格乐图,阿拉坦其木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718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赵清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瑛,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格乐图,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嘎查政府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阿拉坦其木格,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格乐图、阿拉坦其木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金娜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