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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辉与罗健明、王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罗健明,王海萍,陈仙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777号原告:李辉,女,1983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码331004198304031826),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健明,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海萍,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仙德,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罗健明、王海萍、陈仙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泮婷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