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夏监狱马麻乃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麻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刑更67号罪犯马麻乃,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现服刑于甘肃省临夏监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金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麻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麻乃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甘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11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临夏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马麻乃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干警的管理教育,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质量均符合要求。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三次。罪犯马麻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麻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执行期间,罪犯马麻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马麻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麻乃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39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山晖审判员 王 春审判员 许文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