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孬与冯武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孬,冯武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813号原告:陈孬,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武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孬诉被告冯武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孬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陈孬负担。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