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孬与冯武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孬,冯武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813号原告:陈孬,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武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孬诉被告冯武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孬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陈孬负担。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