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发金与董良青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发金,董良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徐发金,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宜宾县。被执行人:董良青,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人,住岚皋县。徐发金与董良青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陕0925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董良青名下车牌号为陕A2UU**号长安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经审查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17日,我院已将该车予以查封,本案已执行保全完毕。本院认为,本案财产保全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