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复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警予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警予,马兴荣,刘某1,刘某2,蒋培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复8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警予,男,1983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兴荣,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2010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2012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培贵,男,1988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鼓楼南大街41号。负责人:李赤峰,总经理。复议申请人刘警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8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警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被执行人蒋培贵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四申请执行人又属于特困群体,法院没有给予适当救助资金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妥,故请求撤销(2016)京0118执831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831号裁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密云支公司)称,我公司已按期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与本案无任何牵连。刘警予请求正确与否,由法院依法裁决。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马兴荣、刘某1、刘某2、刘警予诉蒋培贵、赵竹生、人保密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密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人保密云支公司给付马兴荣、刘某1、刘某2、刘警予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11100元(已支付5000元);蒋培贵给付马兴荣、刘某1、刘某2、刘警予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万元。马兴荣、刘某1、刘某2、刘警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1206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2016年1月26日,马兴荣、刘某1、刘某2、刘警予提出执行申请,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执831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保密云支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所交款项6100元已于2016年2月1日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蒋培贵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现在监狱服刑。执行实施机构对蒋培贵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多家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密云区人民法院已将蒋培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京0118执8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5)密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蒋培贵正在服刑期间,无经济来源,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密云区人民法院所作终结(2015)密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刘警予以申请执行人属特困群体为由寻求司法救助,仍可向执行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不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警予的异议请求。刘警予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16年12月21日密云区人民法院向我送达831号裁定,而裁定落款时间是2016年10月26日,该裁定无故推迟两个月告知我,且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83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程序违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的四名申请执行人都属于特困群体,法院没有给予救助资金,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曾多次向法院递交司法救助的申请,但都没有给予救助,我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六)规定,法院应先给我救助金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蒋培贵于2017年3月份已经出狱。综上,请求撤销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8执异2号执行裁定及831号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密云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培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密云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作出831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刘警予提出的未经过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以及应先予以司法救助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刘警予要求司法救助的申请,可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综上,密云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警予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警予的复议申请,维持(2017)京0118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