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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黎仕余与李天江、邱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仕余,邱刚,李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50号申请执行人黎仕余,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1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51号。被执行人邱刚,男,汉族,生于164年11月24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松烟镇觉林村邱家寨组。被执行人李天江,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专文化,居民,住余庆县白泥镇澳门路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民终4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黎仕��申请执行李天江、邱刚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1、由李天江偿还黎仕余借款本金1157400元及利息;2、邱刚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天江于2017年8月底前执行20万元;于2017年12月底前执行30万元;于2018年6月底前执行70万元;下欠部份在2018年12月底前执行完毕;2、被执行人李天江若任意一期违约,按中院调解书明确的计息方式计息。现申请执行人黎仕余书面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6)黔03民终41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