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锦芳,陆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026060-2,住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29幢。被执行人: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12008-6,住衢州市东港八路36号。被执行人: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07003-7,住衢州市九华北大道185号19楼。被执行人:陆锦芳,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陆国军,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锦芳、陆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锦芳、陆国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浙0802执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