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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文刚、魏志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刚,魏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刚,男,汉族,1954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委托代理人:陈好珍,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魏志永,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刚与被执行人魏志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魏志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魏志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魏志永名下冀T×××××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阜城镇魏王村村民委员会和魏志永父亲魏立山处调查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志永的下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陈亮亮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彦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