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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王琰与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琰,李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琰,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永杰,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王琰与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琰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陕010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