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蔺会珠与郑州市中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锦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会珠,郑州市中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锦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新蒲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295号原告:蔺会珠,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亚,郑州市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中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航海路197号索克世纪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程中华,总经理。被告:河南锦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闫垌村38号。法定代表人:黄之一,董事长。被告:河南新蒲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河村。法定代表人:程中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蔺会珠诉被告郑州市中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锦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新蒲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蔺会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会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蔺会珠负担25元,剩余1025元退还原告蔺会珠。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刘涛 来源:百度“”